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河流的水文特征以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定期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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