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 第三十一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以及纳入用水指标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取用水量等相关数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