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要求,规划建设备用水源项目和跨供水片区的联合供水项目,按照规划供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计算,保证备用水源具备不少于七日的供水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