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十六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