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十六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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