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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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十条 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港口管理,促进港口事业发展,推进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城市建设,遵循有关法律、行政...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十一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建设港口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合理利用...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港口的规划、建设、经营、保护及其他与港口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十二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其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港口是指本市供通商船舶进出的港区和规划港区。 港区是指为保证港口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厦门港总体...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十三条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和其他工程,应当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基本建...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港口发展进行宏观调控,港口...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十四条 港口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并接受...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五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港口行业进行管理,组织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十五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港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六条 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海域功能区划。 厦门港总体...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十六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与。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七条 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十七条 在港区范围内经营码头装卸、储存、船舶理货、拖驳船业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八条 厦门港各港区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十八条 通商船舶的经营人或者代理人,在船舶到港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船舶动态、靠离泊计划以...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九条 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卫生进行监督,维...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条 港口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港口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集和定期发布国内外港口信息,并为从事港口业务的企业提供必要的国内外港口生...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港口行政规费和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港口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价...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单位、个人从事港口业务,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滥收、乱收、摊派各种费用...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港口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其用途。 港口码头对航行国际航...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未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货主自有专用码头不得对外经营。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有保护港口和港口设施的义务,禁止破坏港口环境、港口资源、港口设施,禁止扰乱港口公共...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二十七条 港口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负责港口设施的维护,保证港口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公用性港口基...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港口泊位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港区内的仓库、堆场储存危险货物的,应当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二十九条 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从事水产养殖、捕捞; (三)...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在港区、规划港区水域填海、造地。确需在港区、规划港区水域填海、造地的,应当符合厦门市土地利...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三十一条 规划港区开发建设时,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境保护、海事等有关部门进行陆域和水域环境保...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三十二条 港区、规划港区内不得建设违反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港区、规划港...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以外进行工程建设或其他开发项目,可能影响港区、规划港区功能或者改变通航水域及锚地...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三十四条 发生险情、灾情危及人身和港口设施安全或者影响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时,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三十五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厦门港、在港内移泊,必须依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引航。 中国籍船舶进出厦门港或者在港内移...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三十六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厦门港的引航工作进行管理。 厦门港引航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厦门港引航工作,提供全...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三十七条 引航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经厦门港引航机构聘用,方可从事相应的引航工作。 引航员应当接受厦门...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三十八条 厦门港引航机构安排引航计划和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对需要拖轮协助的,应当按照被引领船舶的类型和吨位使...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港口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为被引领船舶提供安全靠离、移泊条件。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港口泊位装卸危险货物及在港区内的仓库、堆场储存危险货物的,由市...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在港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擅自在港区陆域和码头沿岸采掘、倾...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港区、规划港区水域填海、造地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引航员未经厦门港引航机构统一调度而从事引航工作的,由市港口行政理...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港口设施是指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为港口生产、经营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置的...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渔港有通商船舶靠泊并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的,其经营性业务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