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十三条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和其他工程,应当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