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港口发展进行宏观调控,港口发展实行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