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十四条 港口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