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港口是指本市供通商船舶进出的港区和规划港区。 港区是指为保证港口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经批准而划定的水域和陆域。 规划港区是指根据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为进一步开发、建设港口而划定的具有明确界线的预留水域和陆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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