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三十六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厦门港的引航工作进行管理。 厦门港引航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厦门港引航工作,提供全天二十四小时引航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