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三十八条 厦门港引航机构安排引航计划和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对需要拖轮协助的,应当按照被引领船舶的类型和吨位使用相应数量、马力的适航拖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