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三十八条 厦门港引航机构安排引航计划和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对需要拖轮协助的,应当按照被引领船舶的类型和吨位使用相应数量、马力的适航拖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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