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港口泊位装卸危险货物及在港区内的仓库、堆场储存危险货物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