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港区、规划港区水域填海、造地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