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在港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擅自在港区陆域和码头沿岸采掘、倾倒泥土砂石,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