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港口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为被引领船舶提供安全靠离、移泊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