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三十七条 引航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经厦门港引航机构聘用,方可从事相应的引航工作。 引航员应当接受厦门港引航机构的统一调度,认真、谨慎地引领船舶,为船舶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