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三十五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厦门港、在港内移泊,必须依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引航。 中国籍船舶进出厦门港或者在港内移泊可以申请引航;按照规定必须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