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以外进行工程建设或其他开发项目,可能影响港区、规划港区功能或者改变通航水域及锚地的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或者有碍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的,市规划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港口行政管理、海事、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