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三十四条 发生险情、灾情危及人身和港口设施安全或者影响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时,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海事、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助,消除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秩序,并依法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