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三十二条 港区、规划港区内不得建设违反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港区、规划港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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