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在港区、规划港区水域填海、造地。确需在港区、规划港区水域填海、造地的,应当符合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港区规划和海域功能区划,并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海事、海洋事务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