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二十九条 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从事水产养殖、捕捞; (三)擅自采掘、倾倒泥土砂石或者进行爆破作业; (四)其他妨碍港区安全和污染港区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