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二十七条 港口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负责港口设施的维护,保证港口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公用性港口基础设施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维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