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未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货主自有专用码头不得对外经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