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有保护港口和港口设施的义务,禁止破坏港口环境、港口资源、港口设施,禁止扰乱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