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港口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其用途。 港口码头对航行国际航线或者港、澳、台航线船舶开放的,码头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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