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港口行政规费和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港口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权限的规定,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