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集和定期发布国内外港口信息,并为从事港口业务的企业提供必要的国内外港口生产经营信息咨询服务。 从事港口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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