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单位、个人从事港口业务,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滥收、乱收、摊派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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