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卫生进行监督,维护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