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港口泊位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港区内的仓库、堆场储存危险货物的,应当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