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引航员未经厦门港引航机构统一调度而从事引航工作的,由市港口行政理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