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港口设施是指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为港口生产、经营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置的有关设备,包括港口基础设施、港口经营性设施和其他设施。 港口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运输、起重机械司机;电工、焊工;起重吊运指挥人员;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人员等。 港口业务是指在港口内为船舶提供港口设施、引航、拖带、补给、货物装卸、储存、驳运、理货以及为旅客候船和上下船舶提供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