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渔港有通商船舶靠泊并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的,其经营性业务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