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渔港有通商船舶靠泊并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的,其经营性业务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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