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