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十七条 在港区范围内经营码头装卸、储存、船舶理货、拖驳船业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在港区范围内,申请设立从事水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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