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区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燃气主管部门”)统筹负责辖区内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