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38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监管,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情况,...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下列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予以明确并公布;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区有关行政部门及镇(街道...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监管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燃气安全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组织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安...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安监、交通、公安消防、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燃气经营和供应实行许可证制度。 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经营、管道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以及燃气燃烧器...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条件,并通过具备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设施安...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区燃气主管部门对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进行年审时,应当征...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强化和落实燃气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全面负责。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方案,并向市燃气管理机构备案。 入户安...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燃气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其所属供应站(点)的安全、经营、服务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与各供应站(...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配送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送气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佩戴工牌,统一穿着印有公司标志、送气电话的服装;...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储配站、压缩天然气场站、液化天然气场站、液化石油气场站和燃...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销售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用气规定,不得使用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燃气,...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燃气用户需对户内管道燃气设施进行改装、迁移、拆除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餐饮场所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定期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规划部门应当将燃气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建设相应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安全和便民的原则设立供应站(点)。 区人民政府、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燃气...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堆放土头杂物或者其他大宗物品; (二)擅自...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挖掘施工前,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询作业区域地下燃气管道埋设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查询申请...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年度检查计划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道燃气经营企...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燃气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其法定职责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受...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日常巡查工作,跟踪、...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燃气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燃气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燃...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燃气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使用燃气钢...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餐饮场所燃气用户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燃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与管道燃气经...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认为该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燃气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镇(街道)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4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