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4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