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餐饮场所,包括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食堂或者餐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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