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燃气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镇(街道)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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