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执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