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燃气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其法定职责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有关行政部门对为查处非法存储、销售燃气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应当进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