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日常巡查工作,跟踪、督促落实燃气安全隐患整改。 有关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有关燃气安全管理情形并且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应当及时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