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整改符合标准的,经核实后应当在二日内发还许可证。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被暂扣的,暂扣期间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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