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使用燃气钢瓶的,没收燃气钢瓶;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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