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规划部门应当将燃气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建设相应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合理布局,满足安全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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