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规划部门应当将燃气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建设相应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合理布局,满足安全间距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