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燃气用户需对户内管道燃气设施进行改装、迁移、拆除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用户承担。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承诺,并按照承诺时限向用户提供户内管道燃气设施改装、迁移、拆除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