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用气规定,不得使用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燃气,不得擅自封闭管道燃气设施,不得将专门用于安装燃气表、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作他用。 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器以及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热水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