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销售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安装维修服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